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4]51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
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2003]60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环保部门职责,推动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省环保局决定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分工
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宣传、发动,推荐试点企业名单,指导和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参与验收工作。省环保局负责确定试点企业、指导全省试点工作、组织进行评估验收。
二、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单位(2004年8月-9月)
各市、州环保局要尽快对本辖区内的有关企业进行一次摸底,在深入调查、认真筛选的基础上,确定1-2家积极性高的企业自愿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试点单位,并于9月2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和市、州环保局负责此项工作同志及联系方式报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具体格式见附件)。
省环保局对各地上报的试点单位作进一步筛选,最终确定3-5家清洁生产审核试点企业名单。
(二)审核实施 (2004年10月-2005年5月)
试点企业制订审核实施方案,按照审核程序和要求实施审核,编制审核报告并于2005年4月30前将审核报告和验收申请送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
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进行审核,也可以聘请外部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指导开展审核工作。
为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具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的技术专家及时为试点企业提供技术指导。
(三)评估验收
省环保局根据试点企业的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对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环保局向试点企业颁发《湖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合格证书》、授牌(具体验收方案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