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环发[2003]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局接到各地群众投诉和有关方面反映的环境违法案件不断增加,有些案件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今年7月1日,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7个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环境违法企业的行动。为保证这次全省清理整顿行动取得切实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现就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群众投诉和有关方面反映的环境违法问题。一方面,对群众信访举报、投诉和有关方面反映环境违法问题,要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做好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疏导群众情绪,防止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对群众和有关方面反映的环境违法问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在违法事实调查准确无误的前提下,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或通过当地适当途径公开处理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应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逐家进行认真调查,掌握企业达标状况,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企业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地处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以及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点区域的环保部门应制定严密完善的清理行动方案,按照国家确定的清理整顿重点和范围,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摸排,特别是对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必须专人负责,跟踪督办,直至污染问题彻底解决。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将对上述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组织督导、复查。
三、对环境违法企业必须依法严厉进行查处。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必须将发现的环境违法企业分门别类,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或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要求。对属国家明令关停取缔的“十五小”企业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等,必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或擅自停运,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必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停产整顿决定;对污染治理能力与生产能力不配套,造成超标排污的企业,必须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治污能力作出限产治理决定;对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查验收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开工生产,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必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停产治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