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阿路周边环境综合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8]3号)
为改善城市市容环境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现就哈阿路周边环境综合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改造范围: 哈阿路、进乡街(南起收费站,北至通乡街路段)道路红线两侧外延50米范围内的区域(局部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二、改造内容:
(一) 依法拆除影响交通、市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依法整治、拆除与环境不相协调的临街建筑墙体立面装修及装饰物、悬挂物, 临时商亭, 广告、牌匾、灯箱、地上线路等;
(三)按照综合改造规划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或者油饰。
三、被列为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 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
四、拆除改造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照的房屋, 按照《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拆除改造范围内有合法审批手续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广告、牌匾、灯箱等设施涉及补偿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综合改造范围内涉及的土地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改造范围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 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保证环境改造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