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鄂环发[200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和安排,认真予以贯彻执行:
一、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情况逐一进行调查。调查重点为:各有关企业外排污染物是否实现达标排放;外排污染物总量是否控制在地方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调查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湖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环境保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月29日前报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二、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已建、在建、拟建的所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建设项目逐一进行清理。清理重点为:各地现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已建、在建、拟建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拟新建的钢铁、电解铝和水泥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清理结果于2月12日前报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
三、依法对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必须尽快报当地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按照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治理;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试)产的一律停产,省环保局将对此类项目汇总后,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对处于限期治理期间和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的企业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排污。
五、各地应要求辖区内未安装国家规定的在线监控装置的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等行业省级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省环保局已确定的在线监控装置安装方案,在今年底以前安装完毕,并报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同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上述三行业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省环保局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