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核技术应用的不同,涉及(1)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大型辐照设施,上述项目退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销售、使用、运输高活度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有高活度放射性同位素装置,放射性废物贮存,放射性同位素贮存,中子发生器,加速器,上述项目退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销售、使用、运输低活度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有低活度放射性同位素装置,X射线发生器,上述项目退役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在报送湖北省环保局审批时,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购源单位在所购放射源到达本单位后须及时向市(州)级环保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四)从国外进口放射源的,应到国家环保总局办理批准手续。

  四、放射防护设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处置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放射源转移与运输

  为加强对放射源转移(含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管,放射源转移实行联单制度,放射源转移联单制度暂时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

  放射源转移必须在许可证持有者之间进行。未履行转移联单登记手续转让的放射源,转让方仍然承担该放射源的安全责任。

  放射源运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包装容器和剂量进行检测,经环保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六、闲置废弃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

  生产、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闲置废弃的放射源,以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后,送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为消除安全隐患,湖北省对闲置废弃放射源实施强制收贮。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工作可采取先收源、后办手续的方式,必要时请公安部门配合。被收贮单位应按规定交纳闲置废弃放射源处置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