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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新申领许可证或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单位,应当向湖北省环保局申请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

  (七)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具备相应的条件:1、申请文件;2、填写《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由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提供;3、已经省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申领单位具有与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有关资料;5、申领单位应有3名以上(含)放射防护管理专业人员(原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6、建有必要的放射防护设施和购买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设备清单、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证明文件;7、具有完善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及档案资料;8、按规定妥善处置闲置、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情况;9、按规定应进行申报登记的,应提交申报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省环保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及现场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源安全许可的文件;对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告知申领单位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申领单位整改合格后,发给放射源安全许可的文件。

  三、放射源准购

  (一)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新购置放射源前,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二)申请材料应包括:1、申请文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同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以及购买放射源的名称、数量、活度、用途、生产厂家、出厂资料等。2、回收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与提供放射源的生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如果提供单位不同意回收,使用单位应提交将来按国家规定处置废旧放射源的处置协议并做好经费安排。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本。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视用源单位不同情况,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或登记表。承担此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评价资质。4、环保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文件或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出具《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5、放射源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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