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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环发[2004]3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为切实加强放射源管理,现将我省有关放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射源申报登记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及进出口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受理申报登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于7日内将申报登记资料报送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涉源单位所在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源单位逾期不报或瞒报、拒绝申报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放射源安全许可

  (一)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放射源安全许可证。

  (二)在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出台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前,涉源单位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满足安全条件的,可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

  (三)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同意其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对整改后贮存设施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单位,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还。

  (四)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满足安全条件的单位,应说明其未办理许可证的原因,并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省环保局将用公文批复。

  (五)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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