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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单位资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单位资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环发[2004]26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等相关要求,为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推进我省规划项目建设,现将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单位资质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业主单位,其资质由省、市(州)二级环保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审核由省环保局负责;申请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资质审核由市(州)环保局负责。原则上,对项目单位的资质审核不单独进行审批,其相关资质条件可纳入项目单位招标文件中确认。

  二、各地环保局确定和审核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资质条件时,可根据各地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中的有关基本要求,予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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