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鄂环发[2004]33号)
各市、直管市人民政府: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局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原则,按照“各地自查、组织会审、专家审核、部门复核”的考核工作程序,组织对武汉等12个省辖市和仙桃等3个省直管市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定量考核(下简称“城考”)。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3年度参加省级考核的城市共15个,包括12个省辖市和3个省直管市。
本次考核按照新修订的我省“十五”期间城考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分为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等四个考核方面,共21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2003年考核19项指标(“生态建设”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率”暂不考核),总分为89分。详见附件一。
二、考核结果
15个城市得分情况为: 75分以上的城市有十堰、襄樊、荆门、黄石等4个城市;70分-75分的城市有武汉、荆州、鄂州、咸宁、随州等5个城市;70分以下的城市有宜昌、潜江、孝感、仙桃、天门、黄冈等6个城市。详见附件二。
三、有关说明
1、2003年度城考工作中,大多数城市政府高度重视城考自查工作,认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按时上报自查结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城考工作的顺利开展。
2、虽然我省各有关城市在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城市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之间的较大差距。希望各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2003年度城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工作,努力促进城市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湖北省“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略)
2.湖北省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略)
3.2002年度湖北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