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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支持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支持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通知
(鄂环发[2003]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03]22号),进一步促进我省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现就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正确投资,要尽快建立并推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审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前的环境管理,提早介入,避免企业投资失误。要通过宣传,让广大业主了解国家制止重复建设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名录中的项目内容,了解国家政策导向,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调整大中城市不合理工业布局,促进就业的项目,只要环境容量允许,都要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并积极协助业主做好项目选址,配套落实环保设施。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提高评价等级,避免给企业增添负担。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的建设项目,可由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下可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

  三、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一般情况下,对报批材料齐全、符合报批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应分别在10日、5日、3日内完成,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大力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政务公开,增加执法透明度。负责审批验收的项目名单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既依法管理,又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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