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农村造林补助及封山育林支出;
8、营林道路修建费支出,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费用支出,营林设备购置费用支出;
9、育林基金伐征和助征费支出,以及育林基金征收、核算人员的相关业务培圳费支出;
10、经与同级财政商量用于其他与营林生产有关的支出。
育林基金的使用要重点保证营林生产,用于以上8至10三项的总支出量高不超过当年育林基金留成支出总额的30%。
(二)育林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l、企业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增加的机构,扩大机构和非生产人员的开支;
2、县以上(含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机构、人员经费支出;
3、在建林业局、林场的道路及生产设施的经费开支;
4、其他一切不符合育林基金使用范围的开支。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林业站,按规定征收范围和标准提取及征收的育林基金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一)为加强管理,避免重征、少征、漏征,收好、管好、用好育林基金,地、州、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配备专职征管人员,负责育林基金政策的宣传、贯彻,育林基金征收、解缴和管理,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编制等工作。人员配备由各地、州、市、县、乡、镇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自行确定,乡配备的育林基金征收员,业务上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各乡、镇林业站也要把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纳入职能范围,协助做好该项工作。
(二)地、州、市、县向所属企业、国有林场、集体、林农征收的育林基金,由地、州、市、县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收取,省属林业单位育林基金的征收,除企业留成外,按规定比例直接上交地、州、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
(三)分成比例:省林业厅20%,地、州、市、县(含国营林场)林业主管部门80%。地、县、企业留成比例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省属林业单位直接上交省林业厅20%,上交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lO%,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10%,企业留成60%。
(四)负责育林基金征收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及时将收取的育林基金如数足额逐级上交。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于当月10日内将上月的育林基金上交地、卅、市林业主管部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于季终后15日内上交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