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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竹材凡形成商品出售的按销售价款向购买单位或个人征收10%。

  (四)薪材:砖瓦、石灰、茶叶、烟叶及其他工副业用柴,饮食服务业、餐馆等用柴,在核定的限额内每吨30元,向用户征收,超限额的加倍征收。

  (五)木炭每吨100元,向加工单位或个人征收。

  (六)造纸(含纸浆)、人造纤维用材:以薪材、次加工材、非规格材及小规格材等为原料和每吨15元,向用户征收;以等内材为原料的按等内原木征收标准,向用户征收;以竹材为原料的按本条第三款征收标准,向用户征收。

  (七)天然或人工烤胶原料按收购价,每吨向收购单位征收15%。

  (八)各地、州、市根据各地情况,开征松香、松节油、桉叶油、五倍子等大宗林副产品以及对资源消耗量大的其他产品的育林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品种、标准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抄省林业厅备案。

  第五条 持有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证明采伐自己营造的木材提取的育林基金,全额留给提取单位作更新或扩大木竹的生产发展基金。资金使用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决算,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若发现挪用作非营林性支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收缴起来,安排其他营林项目。提取标准为:

  (一)机关、学校、厂矿、部队、企事业单位在驻地周围采伐自己营造的木竹,木材按每立方米20元、竹材按每百根10元提取。

  (二)更新胶林采伐的橡胶树,按每立方米20元提取。

  (三)企业自建的人造林原料基地,按每立方米10元提取。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育林基金是林业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要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一)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

  1、采伐迹地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支出;

  2、人工幼林、成林抚育、天然林抚育以及低价林改造支出;

  3、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

  4、种子园、母树林经营支出;

  5、营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支出;

  6、营林林场的管理费,营林生产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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