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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农村集体或林农,凡经批准采伐集体林、承包山、责任山和自留山的林木:采伐后木材交国有林业单位经销的,由收购单位按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收入扣除改运费后的15%计算提取并缴纳;采伐后木材销售给非国有林业单位或个人的,按下表所列标准,由采伐单位或个人在领取采伐证时向发证机关缴纳;采伐后建房自用的木材(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的木材除外)不分树种均按每立方米20元,采伐后自用于工副业用材的每立方米30元,在领取采伐证时向发证机关缴纳。凡不缴纳育林基金的,发证机关不得签发采伐证。锯材、木制成品及半成品按l:1.42标准折算成原木计征。

树 种

类 别

征收树种(原木)

征收标准

(元/立方米)

一类

楸木、梓木、柚木

180

二类

樟木、红椿、核桃、楠木、红木、黄檀、黄杨、杉木

120

三类

华山松、云南柏、侧柏、秃杉、云杉、冷杉、山楸、铁杉

80

四类

杉松、旱冬瓜、西南桦、夜薅、槐树、红栎、黄栎、麻栎、锥栗、青冈栎、枫树、落叶松

50

五类

云南松、思茅松、马尾松、白栎、攀枝花、梧桐、桉树、柳树、杨木、白杨、一般栎杂木

30

备注

表内未包括树种,参照本地售价的15%确定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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