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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3]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3号文《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贯彻实施的统一领导,认真落实条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与培训,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各地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联系,确保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提前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做好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经费保障工作,同时要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出台排污费足额征收的奖励措施,以促进征收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三、各地要按照《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排污单位2003年7月至12月污染物排放情况核定工作,并按要求于2003年12月15日前完成2004年度的排污申报。通过本次排污申报及核定,准确掌握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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