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根据调整人才结构、优化队伍组合、更新知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体系,重点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的培训,尤其要培养一批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方面的专业人才。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着眼于提高本职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水平,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全面加强我省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顺利实现“十五”环保目标提供科学支持和保证。同时,加强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保产业资质等认证机构评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我国加入WTO后,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提供服务。
(六)机关公务员环保专业知识培训
围绕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和高素质、专业化环保公务员队伍的目标,按照省环保局、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环保系统国家公务员环境管理专门业务培训方案》(鄂环[1998]21号)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技能培训工作。“十五”期间,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开展好本单位所有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工作,省环保局将负责省局机关及全省环保系统公务员的环保专业知识培训,市州环保局受省局委托可负责下一级环保部门的公务员环保专业知识培训。培训课程包括1门公共课程和至少1门专业课程,公共课程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课程根据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在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公文处理、办公自动化、外语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的党政负责人要从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双赢”、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环保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原则,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体制
省局负责制定全省环保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及时下达年度调训计划,定期对培训规划、计划和各项培训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市、州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培训规划和计划;积极协助落实总局和省局的调训计划,安排人员按时、按计划参加培训,保证国家和省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