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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50.破产企业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处理时,清算组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办理评估、定价、出让、转让等手续。或在该集体所有的范围内转移土地使用权。
  51.清算组负责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人民法院可以指导清算组选择资信良好的拍卖行进行财产拍卖,但不得参与或干预拍卖活动。
  52.破产企业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未满保护期限以及破产企业拥有的技术秘密,均应评估作价后计入破产财产。
  53.破产企业为融资租赁承租人的,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但应退还租赁物净值与破产企业尚欠租金的差价;出租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租赁物,拍卖所得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租赁费,租赁物拍卖价金高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作为破产财产;租赁物拍卖价金低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获清偿部分可申报破产债权。
  54.客观不能拍卖或拍卖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以不进行拍卖。可有一家参加竞价的,终止拍卖活动。
  破产财产在拍卖时无人竞买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变价出让后将所得价金进行分配。采用实物分配方法的,应由人民法院、清算组、债权人共同将实物合理作价分配给债权人;变价出让破产财产的,也应由人民法院、清算组、债权人共同将财产估价后,出让给买受人,所得价款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55.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分散出售不影响使用价值的,可以分散出售。依破产财产的性质,多个破产财产可以捆绑出售,如成套设备和厂房等。
  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通物的,应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56.债权人或破产清算组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召集评估机构做出说明;评估机构若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可另行指定。
  六、破产费用
  57.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企业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聘用清算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拍卖、变卖等财产变现费用等;
  (2)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费用、破产企业催收债务的差旅费等费用。
  58.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但在破产分配时,应当从分配给职工的工资和安置费中扣除。
  59.破产宣告前发生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由破产申请人负担。破产申请人负担的必要支出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从破产费用中优先扣除;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财产不足偿付必要支出部分,由全体债权人分担。
  七、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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