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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2.破产清算监督人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人发现有关破产清算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可以提请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更正破产清算组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不当的,应指令清算组予以更正或撤销。
  五、破产财产清理
  43.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宣告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债权、财产使用权等财产权。
  破产企业拥有的票据、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由破产清算组通过合法交易途径,依正常交易条件兑现或转让变现的,所得价款计入破产财产。
  44.清算组应在成立后,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占有人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或《偿还财物通知书》,并根据回复情况进行审核。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占有人既不向清算组履行债务或交付财产,又不在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将债权分给破产债权人。
  45.人民法院应指导清算组对不符合裁定条件的破产企业债权进行清理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证据不足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证据充分的,及时做出裁定。相关人员拒不提供其可以提供的证据的,清算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证据无法收集或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列入坏账损失处理:
  (3)对于小额债权,不足以偿付催收费用的,终止催收。
  46.破产企业独资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经营正常,尚能生存的,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出售,变现所得价款归入破产财产。
  企业经营困难,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难以转让或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与破产企业分别进行破产。
  47.破产企业在公司制企业中投资的应作如下处理:
  (1)破产企业的投资权益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转让投资权益时,其他股东不愿意受让,又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可强制对外转让;
  (3)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解散企业的决议后,并已进行清算的,如有收益,应属于破产财产。
  48.破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记入破产财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由政府收回,不记入破产财产,其地面附着物也可由当地政府收回,但政府应支付相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经当地政府授权,也可以径行委托中介机构依法拍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49.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清算组应向国家授权管理的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委托国家认可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依法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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