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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6.法院经审查否定财产担保的成立与效力的,应作出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不予登记或不同意按照申报的要求登记的,申报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17.除法律规定的破产债权外,下列情形应为破产债权:
  (1)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时原债权所产生的孳息;
  (2)破产企业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发生的保证责任所形成的保证债权;
  (3)破产企业作为委托人的委托合同因破产宣告而终止,但受托人未接到破产宣告通知,且不知有破产宣告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而发生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
  (4)破产企业用作担保的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赔偿金,应优先清偿被担保人的债权,被担保人债权的不足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5)破产企业的债券持有人,持债券申报的债权;
  (6)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拖欠水电费的,破产清算组应通知水电部门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18.下列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1)债权在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
  (2)职工向企业交纳的“入门费”、“进厂费”等非借贷性质的费用和职工向破产企业的投资;
  (3)破产宣告后,因破产企业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4)对破产企业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追缴金、滞纳金等。
  19.因连带债务所产生的破产债权的清偿问题,在破产案件中分别作如下处理:
  (1)几个连带债务人同时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就债权总额分别向各个债务人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但最终所获清偿额不得超过债权总额;
  (2)几个连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程序不共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后申报的破产债权中应减去已得到分配的数额;
  (3)连带债务人中有一人或数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没有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将债权总额作为破产债权预先申报。
  20.因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此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含违约金)申报破产债权:
  (1)破产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2)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致使相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而支付违约金,且该违约金确已支付的,应列入破产债权;
  (3)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他人可以财产损失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对损失额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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