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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作破产申请人(指破产企业本身);
  (4)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未提供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的;
  (5)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
  (6)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法律规定条件的;
  (7)以逃债为目的申请破产的。
  11.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和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应于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三十日内,根据该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及债权人、债务人的分布状况选择国家和地方有影响的报纸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项的内容。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及处理
  12.债权的申报用列表方式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开户银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13.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和债权性质是否客观真实,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核和人民法院确认。其内容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的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原则上无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直接由破产清算组予以确认。
  14.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决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或者开庭的方式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该项决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15.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涉及抵押合同及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要按照《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政策性破产的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认真审查并正确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以《担保法》37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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