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台胞集中投资,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水平,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环境,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台胞科学工业园,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台胞投资区。上述两个台胞园、区可以交由台胞独资举办,负责其建设、招商和经营,也可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资、合作举办。凡在这两个台胞园、区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均享受所在开发区的各项优惠待遇,且投资项目规模在市审批权限额以下的,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不必经过审批,仅根据项目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下(或以上),在开发区(或市联审办)进行登记备案,即可到市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台湾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可以在本市试行设立台资银行分行,也可以试行设立金融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允许台胞投资者在本市试办一定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
第十三条 根据台胞投资企业的请求,市劳动部门可协助组织招工或技术培训,还可协助办理劳务输出人员的赴台出境手续。
台胞投资企业应加强劳动保护,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设立各类台胞投资服务机构,协助台胞办理有关手续和提供有关投资、贸易、信息、政策、投诉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台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为其办理相应期限的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手续。在本市购买或建设个人住宅的,凭《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办理暂住加注手续,并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5年。
台胞投资者要求定居的,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安排。定居后如要求返台或移居他国的,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台胞投资者举办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生产性项目,凡实际投资5万美元以上的,可允许其亲友1人由农村户口转为本市非农业户口,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3人。
台胞投资者举办非生产性项目,凡实际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可允许其亲友l人由农村户口转为本市非农业户口,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3人。
第十七条 对台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其供应和收费标准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