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鼓励台胞投资修建城市道路、桥梁和其他市政设施,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让一定数量的土地或一定年限的收费权作为对投资的补偿。
第七条 鼓励台胞以资金、技术、设备及管理经营等多种方式改造本市大中型国有企业。对国有和集体的中小型企业,台胞可以租赁、承包和购买经资产评估后的产权。对合资合作改造的老企业,在配套资金方面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第八条 鼓励台胞在本市投资举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以及产品(除粮、棉、油外)销售、出口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以及种植、养殖、加工、保鲜、储运等方面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
对于台胞利用荒山、荒地、荒水、荒滩(以下简称“四荒”)成片开发投资或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产的,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投资经营时间可长至70年,在其产品成熟获益期前,除征收少量土地、水面等资源使用费外,免征免收一切费用。台胞利用“四荒”从事农业综合开发获得的农产品,从收获当年开始免征5年农业特产税,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
对于投资改造本市中低产田(地)、中低产园地、中低产林地、中低产水面的台胞,可在市属国有农林场或乡村集体土地中专门设立台胞农业试验区。
允许台胞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可在本市试办合资、合作经营农副产品(除粮、棉、油外)的批发、零售业务。
第九条 鼓励和欢迎台湾产业界、科技界以人员、资金、技术合作等形式,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为主要方向,到本市开展包括列入国家计划内的科技项目与课题的合作研究,进行科技成果的应用开发和商品化工作,以及在重点科技产业、关键产品及其关键技术与零件部方面的合作开发,合作发展技工(农)贸一体化的项目,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允许和鼓励以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到本市投资,或作价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或作价入股兴办实业。
第十条 台胞投资企业,除按《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各类型企业由市财政返还所得税的优惠期满后,市财政按最后年度返还的比例再延长优惠5年。台胞投资企业交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免征l至5年房产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