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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南府发[1995]2号 1995年1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南宁市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领域、项目、方式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南宁市的投资,包括台湾同胞在海外开设的公司、企业,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居住在海外的台湾同胞以个人身份在南宁市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
  台胞投资除适用本规定外,还享受《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本市过去制定现在还在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举办台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做到互惠互利,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采取国际通用的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属于本市“八五”和“九五”计划内吸收外资的项目,在技术、商务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与台胞合资,合作建设经营。
  第五条 鼓励台胞投资本市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和出’口创汇项目,高新和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质量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项目,综合利用资源、防止环境污染项目等。
  对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凡能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符合生产力布局要求的项目,如能自行解决原材料和市场,并能达到环境保护的标准,允许台胞在本市投资举办。
  对于从事投资额大、回收周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出资比例也可适当放宽。对台胞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经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待遇。对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注册资本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25%。产品涉及出口配额的,可优先报国家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出口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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