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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在本市从事生产、销售或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公安部消防局或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的批准文件,领取消防产品生产、经销、维修证之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经批准生产、经销、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经销和维修,不得将证件涂改、转借、转让。
  严禁未取得《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消防产品准销证》、《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而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
  四、要求在本市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及增加新产品的企业,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初审,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对企业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审核批准领取《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五、区外进入我市经营销售的消防产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出具的《消防产品准销证》。在本市经营销售的区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必须持有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出具的《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消防产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商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从事消防产品维修业务的单位,须持有公安部消防局出具的《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到市公安消防支队办理有关手续。维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消防技术标准对各类器材进行维修、换药、装粉及零部件的更换、保养。经维修的消防产品,其性能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的,严禁交付使用。
  对不具备维修消防产品条件或不按照标准进行维修的单位,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改进,必要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吊销维修许可证。
  七、使用单位或个人购买消防产品时,须到持有《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消防产品准销证》的生产、销售单位购买。生产和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消防产品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如数退货;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应负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严禁生产、经销和使用伪劣、假冒、不合格及无证消防产品。否则.一经发现,给予就地封存和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对生产、经销单位进行处罚。将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出售给用户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销单位要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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