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桑拿浴行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南府发[1995]64号 1995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桑拿浴行业的治安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桑拿浴行业是指以各类蒸汽浴为主,附设保健按摩、器械健身等服务项目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两县一郊)内经营桑拿浴行业的,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桑拿浴业开办的条件。
(一)国家标准三星级以上宾馆的配套服务设施
(二)投资30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不包括锅炉房、洗衣间)6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开办桑拿浴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开办条件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卫生防疫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 桑拿浴行业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标准;
(一)房屋结构、装修必须符合质检、消防安全标准,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5米,并设有相应数量的安全门;
(二)蒸汽室的温控设施必须安全、准确、有效;
(三)按摩间的门窗必须安装全透明玻璃,不得设置窗帘、门帘;
(四)每个按摩间的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按摩床不得少于2张,两床的间距不得少于o.7米;
(五)按摩问的照明亮度不得低于30lx,不准安装可调灯光设备;
(六)必须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公用物品必须消毒,各项卫生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七条 经营桑拿浴行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外来人员须有暂住证》,治安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培训证明,禁止无证作业;
(二)禁止设置全封闭或半封闭按摩间,按摩间的门不准安装插销或暗锁;
(三)按摩服务必须在按摩间进行,禁止上房,上门或外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