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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的通告(200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8〕12号)


  为优化能源利用结构,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提高供气质量,保障供气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不含松北区、阿城区、呼兰区,下同)供应生产、生活的人工煤气进行天然气置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5月起对市区人工煤气进行天然气置换,由供应管道人工煤气改为供应管道天然气,天然气置换工程至2009年底前完成。
  二、天然气置换工程由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庆燃气公司)采取分期、分片置换的方法逐步推进实施。置换的区域、具体时间、注意事项等,由中庆燃气公司提前7天通知管道人工煤气用户。在预定的置换工作时间内,人工煤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关闭管道灶前阀和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开关,并在置换期间留人配合置换工作。
  三、由于天然气与人工煤气的燃烧特性不同,原有人工煤气系统中使用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必须更新后方能使用天然气。根据《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和哈尔滨市《天然气置换燃气燃烧器具改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况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不予改装:
  (一)家用燃气灶具售出当日起,超过8年的;
  (二)燃气报警器出厂当日起,超过3年的;
  (三)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6年或者超过生产厂商明示使用年限的其他家用燃气热水器;
  (四)不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
  (五)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六)无厂名、厂址、无品牌标识及无法组织燃气器具置换改装零配件的;
  (七)玻璃钢等易破碎灶面,改装后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
  (八)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漏的;
  (九)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的;
  (十)漏水、漏气、漏电的;
  (十一)无法组织改装的进口燃气器具;
  (十二)无法确认具体销售日期或虽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嵌入式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
  (十三)燃气器具生产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的;
  (十四)改装后,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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