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非农业户口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审查工作。
社区服务工作站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未成立社区服务工作站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承担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依据本规定申请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困难补助。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七条 困难家庭成员中的下列收入计入困难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