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敷设天然气供气管线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8〕18号)
为保证哈尔滨城市天然气供气管线工程(平房门站至幸福乡调压站)建设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哈尔滨城市天然气供气管线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临时用地范围:自平房区黎明村起,途经平房区哈达村,香坊区黎明乡柳树林村、东方红村,阿城区新庆村(同家沟、丛家沟、太平庄),香坊区成高子镇东升村(刘春沟、葫芦头沟)、和平村、红旗村、市种猪场、三门杨家村,香坊区幸福镇莫力村、靠河寨农场、民主村、振兴村至幸福村天然气供气管线中心两侧各8米,全长19.02公里。(具体范围以天然气供气管线工程施工图为准)。
二、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期间,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改变土地类别、现状;
(二)转让、抵押土地;
(三)改变房产用途或者抵押房产;
(四)挖建鱼池、打井、开荒、植树、搭建温室大棚。
三、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期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审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哈尔滨城市天然气供气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补偿。
五、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政府的决定,支持哈尔滨城市天然气供气管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哈尔滨城市天然气供气管线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和平房区、阿城区、香坊区政府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哈尔滨城市天然气供气管线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