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995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含两县一郊)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餐馆,饮食店、茶座、卡拉ok歌舞厅(场)、夜总会、电子游戏机室、溜冰文体娱乐场所等经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气、污水、噪声、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南宁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馆、饮食、文体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餐饮、文体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污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餐馆饮食文体娱乐服务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前都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方可建设。并要认真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上述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用地手续,卫生部门不办理卫生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审、换证。
第五条 宾馆、饮食、文体娱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l一8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规定的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