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8]21号)
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东起规划尤家街道路中线、西至哈西大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保健路道路中线、北至学府四道街南侧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具体范围以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范围图为准)。
二、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拆除。
三、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外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户口迁移、户口分户,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应按照拆迁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六、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南岗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妥善解决辖区内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被拆迁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
八、棚户区所在辖区内的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棚户区拆迁现场治安秩序。
九、对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扰乱正常拆迁秩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的,依法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