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县、郊区人民政府应按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制订爱国卫生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乡(镇)、村的建设,使饮用水和厕所的卫生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和县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
乡镇居民、村民则应尽力搞好村镇的室内外卫生,改善村容镇貌。
任何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污损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须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市民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市、城区、县爱卫办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清除孳生场所,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一切单位和市民都应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县城养犬,养犬者必须到政府指定部门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并对犬定期检疫、免疫,并实行圈养和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卫生。
市建成区内除经批准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郊区农户外,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十七条 要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在医院、影剧院、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室、学校教室、会议室及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吸烟。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每年春、秋季全市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
(三)市区、县城、乡镇驻地内的一切单位均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和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制度。
第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卫生公德。一切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人人都应接受教育。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城区、县爱卫会分别负责对市、城区、县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委员部门执行委员会决议及爱国卫生有关的执法监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