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城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动员组织有活动能力的市民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协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军、驻市党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建委、城建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清运;
(二)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除四害。技术指导、密度监测上报、农村改水改厕的指导和监测等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和做好各种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防治工作。
(四)交通、园林、旅游、服务等部门负责车站、港口,机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部门负责集市贸易和商业、服务行业的卫生管理;
(六)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防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交通干线的噪声及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
(七)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学生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全部中小学均应开展健康教育课;
(八)宣传部门(文化、广播电视等)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健康知识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工作;
(九)水电、农业部门应加强农村的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十)市计划部门应把农村改水、改厕经费列入政府农村工作的经费规划中;
(十一)其它各委员部门按照市爱卫会的责任分工要求,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任务与管理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依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