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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

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995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强化市民的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减少或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公民的义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爱国卫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城乡卫生状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城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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