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征信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征信机构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征信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推进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信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工商注册登记且经营范围中包含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征信机构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为其提供企业、个人、资信评级等信用信息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信息处理程序、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数据库管理与维护规定、异议处理程序、服务流程等主要业务规范;
(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证明。
备案材料应当加盖征信机构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经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回,复印件留存。
第六条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
第七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征信机构备案的下列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一)征信机构名称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二)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