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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3、城区范围内的特殊行业(即在生产过程中能产生大量废弃物适宜蝇类孳生的行业),需有符合行业特点的灭蝇规划和环境治理措施,并有灭蝇工作管理制度,使蝇类的控制效果达到上述(1)、(2)项要求;
  4、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一院外公共垃圾箱(桶)内活三龄幼虫或蛹的阳性率低于5%。
  (三)灭蟑螂标准
  l、每个抽查房间(1 5平方米左右),用0.3%二氯苯醚菊酯液喷洒缝隙等蟑螂孳生栖息处,观察喷药10分钟内激出的蟑螂成、幼虫数,侵害率应不超过5%。大蠊的平均查见数应不超过5只/房(简称“双5”标准),小蠊的平均查见数应不超过l0只/房。
  2、检查房内蟑螂卵鞘(夹),有未孵化的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卵鞘的平均查见数不超过2只/房(简称“双2”标准)。
  3、下水道、室外栖息场所,按20米长度为一个计数单位,比照“双5”和“双2”标准考核。
  (四)灭鼠标准
  每房间(1 5平方米左右)撒20×20 cm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率低于5%,或每房间布放鼠夹一个,一夜后捕获率低于l%。
  第十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办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或除四害药械生产、:销售机构,单位应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应持所在居(村)委会证明及身份证件,向市爱卫办提出申请,经市卫生防疫站审查,获得市爱卫办审批的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制、自配的除四害药械投入批量生产、销售,应当取得合法的药品检验机构效果评定合格后,申报手续按第十三条办理,用于销售时应随产品附使用说明书。
  禁止购买、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无生产许可证的除四害药械。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除四害药械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指定的方法谨慎使用,以防环境污染或导致他人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除四害所需经费按照“谁有害,谁消除;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及公共孳生地消杀经费由市、城区(县)政府财政列支,单位和个人的消杀费用各自负责。工商企业以及服务行业的除四害活动开支可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市、城区(县)爱卫办或经批准的有偿服务机构进行杀灭,并支付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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