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责任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二)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标本、图片、录像资料等,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发生的危害健康的事故进行调查;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除四害工作主管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县、城(郊)区政府具体负责管理辖区的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经常化、制度化,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从根本上控制四害的孳生繁殖。
第九条 食品加工、饮食行业、宾(旅)馆及交通工具应当杜绝四害孽生繁殖。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食品过程中及场所内不得有四害存在,其他易于招引孳生四害的行业及场所,要有防止四害孳生及杀灭措施。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负责本单位或私人自用的厕所、垃圾箱(桶)、垃圾转运站、堆放场的清洁工作,积极杀灭四害,厕所要无蝇、无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本单位除四害工作的实施,每季度监测鼠密度一次,并做好记录,自存和上报城区爱卫办。各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全市开展达标活动规定时间内,各单位、街道、各行业以及市民居室的四害密度要按国家规定达到下列标准;
(一)灭蚊标准
1、室内外均不得有幼蚊孳生场所;
2,白天用吸蚊器捕捉,阳性房间低于5%,阳性房间的成蚊平均不超过3只;
3,傍晚在10户住所人诱1 5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3只。
(二)灭蝇标准
1、食品行业、餐厅、厨房,熟食操作间、熟食店和加工直接食用的食品(糕点、冷饮等)车间、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室、学校应无蝇;居民住房、职工和学生寝室、普通工作间的有蝇房间应低于3%,阳性房间蝇数不超过2只;
2、院内(包括居民院落、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医院,部队等大院)无散在暴露(不含暂存待运的生活垃圾)的蝇类孳生物,室内不得有蝇蛆孳生。院阿旱厕、垃圾箱(桶)有活三龄幼虫的检出率应低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