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修改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1995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除四害的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四种容易孳生,繁殖速度较快,且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生物。
第三条 凡市属和驻市单位以及全体市民,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并认真履行除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宣传和检查监督我市除四害有关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除四害工作规划、制度等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执行;’
(二)组织除四害技术培训和除四害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市科学除四害水平;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全市四害密度的监测、上报工作;
(五)组织对全市所辖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街道等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效果考核和有关奖惩规定的执行。
第五条 市卫生防疫站是我市除四害技术监督监测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对在我市范围内经营除四害药械的机构进行许可证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市爱卫办审批,市卫生防疫站发放许可证并进行发证管理;
(二)负责对我市生产、经营除四害药械的厂商和店摊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及管理;
(三)负责对在我市生产经营的除四害药械进行效果评定;
(四)负责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四害密度进行定期监测和上报。
第六条 由市政府在市爱卫办、市卫生防疫站、城区爱卫办工作人员中任命一批除四害卫生监督员。除四害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