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建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企业诚信情况、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企业,以及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埠建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税务、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统计、公安消防、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素质
1、工商注册情况;
2、企业资质情况。
(二)市场行为
1、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2、工程承、发包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工程质量情况;
5、安全生产情况;
6、文明施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