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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对没有证照、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违法违章对象的罚款,仍由执罚部门采取当场处罚收款的办法。
  第十条 执罚人员所收缴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必须当日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执罚部门收缴的罚没款、赃款赃物必须按月如数清缴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对有截留、坐支、挪用或屡催不缴的,市财政局可以按日加收应缴收入的0.3-0.5%的滞纳金,并从其单位预算拨款或预算外专户存款中扣交应缴收入和滞纳金。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执罚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和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一般有价物资,由执罚部门按月清缴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换、使用、压价私分或变价处理;对清缴入库的罚没物资和赃物由管理处组织公开拍卖;
  2、对容易腐烂变质和其他无法保管的罚没物资和赃物,执罚部门在登记造册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先行变卖,变价收入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3、对需要由执罚部门销毁的罚没物资和.赃物在执罚部门造册登记报管理处审核后实行,并由管理处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各执罚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验收、保管、交接、结算、对帐制度。
  第十三条 管理处有权对执罚部门收缴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和上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执罚部门必须如实提供凭征,单据,账册等资料、实物和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管理处直接收取的罚没款和物资拍卖收入必须按月清缴市国库。

第四章 罚没票据

  第十五条 罚没票据由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市直及市直以上执罚部门使用的罚没票据由管理处发放和核销,城(郊)区、县属执罚部门使用的罚没票据由同级财政机关发放和核销;实行“罚缴分离”的罚没项目,罚没票据由管理处发放和核销。
  第十六条 执罚部门在收缴罚没财物、赃款赃物时必须同时向被罚对象开具管理处或同级财政机关统一核发的罚没专用票据,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管理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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