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1995年8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的管理,制止乱罚款物的行为,维护社会法制,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依法查处的各种违法、违章、违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所称赃款赃物,是指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的财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享有执法权的市直、城(郊)区、县属各执罚部门(含合法的执罚人,下同)以及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归本市管理的中央、自治区在邕的执罚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隶属于市财政局的南宁市罚没财物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组织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有关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统一收缴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并上缴财政机关;
2、负责罚没票据管理,对罚没票据实行统一发放,登记和核销;
3、监督检查执罚部门收缴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对违反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4、组织罚没物资的公开拍卖。
第六条 管理处可以按城市区划设立罚没款收缴所。直接收缴或委托金融机构收缴违法违章罚没款。
第三章 罚没财物、赃款赃物的收缴和管理
第七条 实行“罚、缴分离”原则,区分不同罚款情况,将处罚环节与缴款环节相分离,建立执罚与收缴相互制衡的科学的罚没管理体系。
第八条 对有证、照、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违法违章对象的罚款,主要包括交通违章罚款和公安、工商、城建、土地、规划、卫生、防疫、环保、文化等执罚部门的罚款项目(具体的执罚部门和罚款项目由市财政局另文通知),采取罚缴分离办法:由执罚部门向被罚对象发出“扣证(照)、罚款决定书”扣留有关证照、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裁定违法违章事实和罚款数额,指定缴款地点(管理处按照城市区域设立的罚款收缴所或受管理处委托收取罚款的部门),被罚对象持“扣证照、罚款决定书”在五日内到指定缴款点缴纳罚款;收缴罚款部门向被罚对象出具“罚没款专用票据”和“完款通知书”;被罚对象持“完款通知书”回执罚部门领回被扣证照。对不按规定期限缴款的被罚对象,从期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由管理处按罚款数额的10%加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者,执罚部门或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登报公告,费用由被公告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