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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8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工作计划》中2009年内需要完成的立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条件成熟后,及时提报立法草案文稿。对《立法工作计划》中的调研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进行调研论证,并在2009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提报调研论证报告,为制定今后立法计划奠定基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并加强指导, 以保证《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9年的政府立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急需先立、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重点把握和优先考虑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城市建设、规范交通运输、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农副产品安全、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力争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地方性法规(草案)7件,制定政府规章17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起草、修订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政府规章8件;调研论证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政府规章项目8件。
  一、2009年正式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7件)
  1、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
  2、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水文勘测管理条例(市水务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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