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批准入户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必须参加
第三者 责任保险,参加运营的车辆,还需办理旅客保险。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身,长度前端不得超过驾驶座、后端不得超出车身20厘米以上,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
第九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准在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l5公里。
第十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需要停靠时,必须在非机动车保管处停放或在有关部门设立的停车点有序停靠,服从管理,并按规定交纳泊车费用。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残疾人用品用具经销商店专营,经销商店经营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所经销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发动机排量不得超过50 c c。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拼装和经营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十三条 凡有本市正式户口,现无职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员,需从事运营业务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经市劳动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办个体运输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运营业务。
第十四条 经批准从事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在其车辆上安装市交通部门制发的运营标志。
第十五条 从事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准在南北公路的零公里、友谊公路的那洪槎路口、南梧公路的五村岭路口、邕宾公路的烈士陵园、邕隆公路的西乡塘相思桥、邕武公路的安吉收费站、邕蒲公路的水塘江桥等范围内的道路行驶。
兴宁路、新华路西段、民生路西段、当阳路、朝阳环形立交桥下和江滨立交桥下及邕江大桥为运营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禁行路段。居住在以上路段从事运营的残疾人,须持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方可驾车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