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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企业投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企业职工、社会个人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专利等投入形成的股份。
  外资股是指外商投资的股份。
  第十四条 原乡(镇)、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按下列原则界定产权。
  (一)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历年追加的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者已明确的部分先确其归属;
  (二)利用乡(镇)或村集体财产担保借贷形成的资产,60%界定归集体股,40%界定归企业股;
  (三)对利用财政周转扶持金和历年来国家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股;
  (四)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未征用的可折价为集体股,乡(镇),村也可以利用租赁的形式给企业有偿使用;
  (五)企业资产在扣除上述各项后余下的部分,原则上可将40%划归集体股,60%划归企业股。
  第十五条 原乡(镇)、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市、县(郊)乡镇企业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并按《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贷款未还清的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必须有金融部门参加,涉及国家资产参股的企业必须有同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应分为公积金、公益金、奖励金和股息分红四部分,四部分的分配比例按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企业章程自行规定。企业股息红利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各股东持有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全面、真实地反映经济效益,定期向股东公布企业经营情况,年终以年度会计报表为准,由董事会拟出分红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集体股分红所得主要用于发展本乡(镇)、村企业,以工补农、建农、村级组织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或作为集体股的新增股份,不得用于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发生亏损或当年盈利未补足上年亏损时,可用下年度盈利抵补亏损,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当年和抵补期不得计息分红。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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