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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七)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办法和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它事项。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和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和罢免董事、监事;
  (三)审查和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收益分配方案,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问题。
  第九条 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筹集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二)招聘选举委任或解聘厂长(经理),并规定其报酬和待遇;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计划、财务决算方案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监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职权是: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二)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核对提交股东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发现疑问可以企业名义委托会计师、腿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三)有权向董事会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代表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厂长(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权聘任、解聘副厂长以下管理人员和职工,决定企业的报酬方式和奖励办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规模小、股东人数少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由股东大会直接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或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执行监事。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按产权归属一般可设置为集体股、企业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集体股是指乡(镇)、村(含村民小组)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其股权由代表乡(镇)、村全体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主要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企业的投资和历年追加的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间接投入收益,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企业股是指原有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前自身积累所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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