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5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乡镇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三个以上的劳动者或投资者,按企业章程,以资金、实物二劳力、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自愿组成有限责任的企业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享受乡(镇)、村集体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四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资金共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
(二)坚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企业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报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
(四)参股各方的协议书;
(五)股金证明文件或验资证明;
(六)原有乡(镇)、村集体企业改制的需要增加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和驻地;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总额及每股股份金额;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武和出资额、权利和义务;
(五)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风险的承担;
(六)组织机构的形式、产生办法,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