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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2、一律按城市建设局制定、经市物价局核准的全市统一收费标准收费。禁止随意加价和巧立名目乱收费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法经营。
  3、必须按章纳税。
  4、专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向市客管处交纳管理费。兼营单位、联户、个体户,按市税局核定营业额百分之一向市客管处交纳管理费。
  5、必须按月向市客管处报送营业统计表。
  6、经营者因其他原因需停业时,必须向市客管处提出报告,交回《南宁市城市客运许可证》。向市工商、税务部门申报,缴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经营城市客运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有关规定,服从市客管处的安排,按规定路线、站点运营。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无客运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而从事城市客运的,除没受其非法所得外,还处以五百元下的罚款。
  2、不使用统一票证,不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对乘客敲诈勒索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法经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其停车整顿。
  3、不按时纳税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不按时交纳管理费的,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纳税或不交纳管理费,则责令其停止营业。
  4、不按规定线路、站点运营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规定,屡教不改,由市客管处、市工商、税务部门分别吊销客运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违反交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索礼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必须到市客管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南宁市城市客运许可证》,验审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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