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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6月5日,实施日期:1995年6月5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1987]146号)


  现将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市客运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方便乘客,提供优质服务,搞活城市客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经营大客车、小客车、小轿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南宁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客运交通管理主管机关。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代表市城市建设局对全城市个运交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事从事经营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车况良好,设备齐全,符合公安管理机关检验规定。
  2、车身有标志,小轿车有标志灯。
  3、车辆驾驶员经公安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并持有驾驶执照。
  4、车容整洁、卫生。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经营城市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向市各管理处提出申请,申明经营范围,营业站点和车辆,驾驶员情况和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南宁市城市客运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市工商、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方可开业经营。经营范围越出市区进入公路的,按公路运输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城市客运。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经营城市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统一票证,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按章纳税,交纳管理费填报统一报表。停业时,必须办理停业手续。
  1、一律使用由市城市建设局制定式样,经市税务部门核准安排印制的统一票证。票证的发放和管理,由市各管理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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