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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个人,由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的,由运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全部经营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客运出租汽车未按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车门无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后窗不标明举报电话的,由运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分别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擅自拆除里程计价器,使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故意破坏里程计价器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的,由运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停业整顿,并由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处罚。

  不使用里程计价器计费的,乘客有权拒付运费,并向运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四)不按规定运价多收费的,分别由运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或累犯的,由运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五)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的,由运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资格,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二至四倍的罚款;

  (六)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或给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提供条件的,吊销道路运输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遇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的,由运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并吊销道路运输证;

  (八)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由运政管理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欺行霸市、强拉拒载、故意绕道行驶、向乘客索取物品、小费或强行收取外币的,由运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驾驶员所持证照不相符或将车证转借他人冒名营运的,由运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十一)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上下客的,由运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十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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