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或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暂住户口的登记、办证,收费、统计及管理工作,每月向派出所报告一次管理工作情况。收取的管理费全额上交,从中提取一部分给单位保卫或行政部门作为管理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桂价字[1992]64号文和自治区公安厅桂公通(1992]68号文件的规定,暂住户口管理的有关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暂住户口管理费为每人每月五元;

  (二)房屋出租管理费为每间每月五元;

  (三)《暂住证》工本费每证一元;

  (四)《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工本费为每证一元(不含塑料外套、标识牌),

  (五)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暂住人口,公安派出所可视情况适当给予减少或缓交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收取暂住户口、房屋出租管理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款收据,严禁用其他收据代替。收取的管理费统一上交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的开支使用范围:

  (一)支付户口协管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奖金;

  (二)支付户口协管员的医疗费、服装费、人身保险费,以及因公负伤或牺牲的抚恤费、补助费;

  (三)支付用于暂住户口管理工作购置、维修的办公、交通、通讯装备等费用;

  (四)支付用于暂住户口管理工作的办公、调研、会议、宣传、印刷费,表彰、奖励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户政部门要建立暂住户口管理费专门帐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合理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暂住户口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户口协管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年终总结表彰,鼓励先进。对平时工作突出,协助破案、抓获案犯、见义勇为者,随时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