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或居住不足一个月的暂住人员不得出租;
(三)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不得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与承租人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以出租为名设置床位.、招收房客,搞变相客栈;
(六)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七)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督促或帮助承租人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第十五条 出租房必须按规定交纳出租房屋管理费。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每年审验换证一次。出租房屋管理费在办证或年审时按年度收取。
第十七条 户口协管员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暂住人口,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做好对户口协管员队伍的招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户口协管员招聘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热心暂住户口管理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工作能力。招聘户口协管员,要签订“聘用合同”,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必须佩戴南宁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户口协管员”胸证。
第十九条 户口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暂住户口,负责查验责任区内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注销手续,代办《暂住证》,代收管理费,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二)掌握和熟悉责任区内暂住人口的情况,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禁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没有安全设施的房屋出租;
(四)参加治安巡逻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户口协管员工作报酬实行工资加补贴和奖金的办法。同时享受医疗、人身保险及抚恤补助等待遇。所需费用从收取的暂住户口管理费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