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食品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国有屠宰厂(场)和肉联厂的现有设备、设施,实行工厂化屠宰、标准化检验和规范化服务,为市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
在推行定点屠宰的同时,要继续抓好与之配套的畜禽和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发展生产,促进流通,保持市场繁荣稳定。要以城市为中心,进一步办好肉类及副食品批发市场,搞好系列服务,建立高效、畅通、活而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加强畜禽检疫工作,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全区各级农牧、商业食品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3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的规定,密切配合,按国务院规定的农商检疫、检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做好我区畜禽和肉品检验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基层畜禽防疫工作,加强农村及畜禽交易市场检疫和农贸市场肉品检疫、检验的监督检查。家畜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无证不得进入市场,堵住病害肉上市的源头。
商业食品部门要健全各级卫检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检疫、检验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严格所属屠宰厂(场)、肉联厂的检疫、检验制度,不得调运、出售有病害或变质的肉品。定点屠宰厂(场)、肉联厂的畜禽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屠宰厂(场)、肉联厂生产的畜禽产品必须有厂(场)方出具的检疫、检验证明,家畜胴体必须加盖验讫印章,凭证、章上市买卖和运输。县以下食品站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仍维持现状。
其他单位、个人屠宰畜禽,必须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出具畜产品检疫证明,胴体必须加盖验讫印章,凭证、章上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病害肉、变质肉、注水肉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单位及个人的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